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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智破壁凝共识,分层施策提质效 ——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探索行刑反向衔接“事前磋商” 新模式
时间:2026-04-24  作者:王佳楠  新闻来源:第四检察部  【字号: | |

聚智破壁凝共识,分层施策提质效

——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探索行刑反向衔接“事前磋商”

新模式

一、 打破惯性:从“文来文往”向“事前把脉”进阶

在办理一起涉案人数达十二人之众的重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敏锐察觉传统“单向移送、坐等反馈”模式的滞后性。为精准打通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间的“梗阻”,行政检察部门主动跨前一步,牵头刑事检察部门与属地税务机关召开“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事前磋商研判会”。

此次磋商将监督关口前移,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检察机关携卷宗“干货”与税务专家面对面“会诊”,不绕弯子、直击痛点,围绕违法事实认定、主观恶性甄别及处罚必要性进行深度“体检”,为后续精准制发检察意见奠定坚实的法理与事实根基。

二、 透视案件肌理,以“分层思维”实现精准滴灌

针对涉案人员身份混杂(含自然人、单位负责人、中介介绍人)的现状,我院摒弃“一刀切”的机械思维,依托磋商共识,对十二名被不起诉人实施“穿透式甄别、分层级处理”

第一层:虚开主责者,税务亮剑不手软。对行为完全符合虚开增值税发票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被不起诉人,经与税务机关深度研判,一致认定其虽免刑责,但行政违法性难逃其咎。检察机关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坚决捍卫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确保“刑事出罪”绝不等同于“行政免责”。

第二层:穿透核查单位责任,依法过滤自然人追责。针对部分涉案主体为单位,但单位本身未被刑事立案的特殊情形,我院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精准剥离个人行为与单位意志。经审查,相关自然人的违法行为系履行单位职务行为,法律责任已被单位整体吸收。据此,我院依法将对涉案单位移送税务机关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不具备单独追责法律依据的自然人作出终结审查决定。此举厘清了个人与单位的责任边界,既防止了行政执法的随意扩大化,又杜绝了“既罚单位又罚个人”的重复评价,严守了依法行政的边界。

层:斩断关联“过桥”链条,行刑衔接补位。针对部分被不起诉人未直接参与虚开,却以提供账户、居中介绍等方式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行为,其性质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我院迅速调整监督方向,将此类线索剥离常规涉税移送通道,转而向公安机关移送,建议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这一举措有效填补了“虚开后未入刑”与“行政不处罚”之间的监管缝隙,实现了对违法犯罪全链条的闭环打击。

三、重塑履职逻辑,激活社会治理“一池春水”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此次将“事后沟通”升维至“事前磋商”,绝非简单的程序微调,而是检察履职理念的一次深刻变革与机制重塑。

一是统一执法尺度,消除“模糊地带”。长期以来,刑事证据标准与行政执法尺度存在天然沟壑。通过事前磋商,双方在虚开金额认定、主观故意推定等关键问题上达成“最大公约数”,使得检察意见书不再是生硬的法律文书,而是兼具法理厚度与实践操作性的“行动指南”。

二是贯彻过罚相当,彰显“司法理性”。分层处理模式如同一把精细的手术刀,裁弯取直、辨法析理。对单位亮剑,是对市场规则的强力矫正,坚决阻断“以刑代罚”的监管漏洞,倒逼企业合规经营;对个人过滤,是对责任归属的精准恪守,确保法律责任落实到违法主体,而非随意株连;对链条打击,是对监管真空的有效填补,构筑起全链条打击违法犯罪的严密法网。

三是激活了监管末梢,实现了“共治共赢”。 此次磋商不仅是一次案件研判,更是一场生动的法治实践。检察机关通过摸清涉税监管薄弱环节,为今后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实操样本”,有力推动了从“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从“单打独斗”向“多元共治”的现代化检察履职转型。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 一份高质量的检察意见,不应只是法律文书的单向流转,更应是法治合力的同频共振。我院将以此次涉税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的成功探索为契机,持续深化府检联动机制,以“求极致”的精神把脉每一个案件,用精准化的检察意见激活行政监管的末梢神经,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财政税收安全贡献坚实的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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