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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行刑反向衔接,织密违法行为“责任网”
时间:2026-03-02  作者:武晓丽  新闻来源:第四检察部  【字号: | |

深化行刑反向衔接,织密违法行为“责任网”

“根据贵单位提供的线索,我队依法将杨某某传唤至办案区接受调查,杨某某对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我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月27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分局就线索移送函的办理情况向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回复,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办理圆满完成。

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杨某某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忽悠悠”,2024年11月底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分局禁毒大队抓获,经对其毛发进行采集并鉴定,检出安眠酮和甲基苯丙胺成分。2025年5月28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分局以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集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杨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行政检察部门接收该案后,全面调取、仔细查阅刑事案件案卷材料,并多次与刑检案件承办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对杨某某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可处罚性等关键问题展开深入审查。经审查认为,刑事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杨某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行刑反向衔接一案终结审查。但由于在杨某某头发中检测出安眠酮和甲基苯丙胺的成分,可能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于2026年1月13日向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分局移送了《线索移交函》,要求其对杨某某吸食毒品的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法处理。近日收到其线索的办理情况,已对杨某某吸食毒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坚持综合履职,强化线索移送,针对刑检部门移送的犯罪事实之外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线索至公安机关,有力打击违法行为,织密违法行为“责任网”。下一步,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放置于社会治理大格局中有力开展,深化部门间协作,规范案件办理,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更加有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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