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地铁协作”,共同铸牢生态防线
---集宁区检察院多措并举切实提升与铁路检察机关协作水平,共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大局
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关于加强地方检察机关与铁路检察机关协作配合的意见》及李永君检察长讲话精神,切实做到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通过信息共享、办案协作、人员互助等多项举措,不断丰富与铁路检察机关的协作内容。通过进一步提升协作配合水平,与铁路检察机关共同融入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治理大局,为生态环境铸牢司法保护屏障。

一、聚焦力量互补,凝聚检察合力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权虽然在铁检,但侵害的“法益”在地方,需要同铁检一道共同担负起守护青山绿水的法治责任。目前正值全区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攻坚阶段,集宁区检察院明确将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作为义不容辞、责不容推的工作组成部分。经与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会商,针对铁检涉案区域跨度大,办案力量不足的情况,我院从刑事检察部门抽调骨干力量3人派驻至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人员成立联合办案组。办案中将协作理念贯穿于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地方检察院熟悉本地情况的属地职能优势,严格把好立案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对于重大、疑难环资类案件,由双方检委会专职委员与办案人共同会商讨论,集众智合众力,统一司法尺度、节约司法成本,做到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惩治各类侵害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二、共同加强法律监督,不断推进协同共治
集宁区人民检察院会同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及察右前旗检察院,共同签订《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机制的意见》。共同保护霸王河、黄旗海及铁路沿线生态环境,着力构建北疆生态保护区域协作新格局,促进检察公益诉讼现代化。三院共同建立联席会议、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作配合、联合办案、信息共享、联络员、信息宣传协作等七方面机制,打造多方参与、共享共治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新模式。为进一步落实好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三院达成共识要进一步汇聚共识,凝聚力量,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实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同治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相互协助工作,切实将共同会签的《意见》做实做细,打造优质的检察公益诉讼产品。

三、深入交流,互学互鉴
为进一步深化“地铁协作”,促进双方取长补短,集宁区检察院与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建立了加强合作与人才培养互通机制。充分利用两院集体智慧,加强重点部门、重点业务间的互学互进、互联互动、互通互补,通过长期学习、短期交流、业务培训等方式,形成"取长补短、借助优势、互促并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截止目前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已陆续选派3名优秀青年检察人员来集宁区检察院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交流学习,对双方青年检察人员办案能力提升起到了良好促进作用。针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阳禾未检工作人员到我院进行观摩调研,切实将学习交流成果转化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同时集宁区人民检察院也选派刑事检察部门3名检察人员到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办案交流学习。两院按照案件共办、力量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发挥各自人才、技术、信息化辅助办案等优势作用,互相提供便利支持,提升检察人员素养,破解环境资源类案件办理中的新问题、新挑战,探索建立更灵活高效的案件协作模式,提升协作工作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将地铁协作真正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为毁林毁草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推进涉案信息共享、通畅线索移交渠道
侵害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程序复杂性、跨区域性等特点,单一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常面临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法律适用不统一等困境,推进地铁协作有助于整合双方资源,发挥各自优势。集宁区检察院与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探索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进一步明确双方案件线索移送范围、程序、时限。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及铁路沿线或跨行政区划的环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铁路检察院;铁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地方检察院协助调查或管辖的线索,也及时反馈给地方检察院,同时优化司法资源,集宁区人民检察院为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区内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机关的工作对接提供全方位支持与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提高环资类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下一步工作中,集宁区检察院将按照《关于加强地方检察机关与铁路检察机关协作配合的意见》要求,会同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成立地铁协作办公室,以地铁协作办公室的实质化运行为切入点,不断推进“地铁协作”深度和广度。同时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加强协作,做好生态环境修复“后半篇”文章。探索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路径、新方法,整合检察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以协作为保障,以共赢为目标,为守护绿水青山,维护地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