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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税协同推进涉税案件精准分类处理 ——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涉税领域“一案三类主体” 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践
时间:2026-06-11  作者:许敬植  新闻来源:第四检察部  【字号: | |

检税协同推进涉税案件精准分类处理

—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涉税领域“一案三类主体”

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践

近日,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虚开发票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过程中,坚持行为人行政违法性实质审查,对12名被不起诉人逐一开展责任审查,根据行为性质、主体身份和责任归属依法分类处理,实现“一案三类主体、三种处理方式”,推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该案系一起虚开发票共同犯罪案件,涉案人员涵盖实际经营者、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发票流转中间介绍人等多个层级。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后,办案人员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审查各行为人在发票取得、流转和使用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准确区分不同主体的行政责任,实现违法评价与责任承担相统一。

一、对直接购买虚开发票人员依法提出处罚意见

本案中,部分被不起诉人在工程施工、劳务承包等经营活动中,因自身不具备开票条件,通过支付税点等方式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用于工程结算、财务记账和纳税申报。相关行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扰乱国家发票管理秩序,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重点审查发票取得原因、开票方式、资金流向及发票用途等情况。经查,部分被不起诉人多次主动联系他人购买发票,并支付相应开票费用,涉案发票最终被用于企业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违法性。针对该部分人员,检察机关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实现刑事免责不免行政责任,推动违法行为依法得到全面评价。

二、对依附单位履职人员准确把握责任主体

案件中部分企业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虽参与取得虚开发票,但相关行为均发生于履行单位经营管理职责过程中,涉案发票用于企业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违法利益最终归属于单位。对此,检察机关围绕发票取得目的、资金支付来源、发票使用去向以及违法利益归属等方面开展重点审查。经查,相关人员购买发票并非出于个人需要,而是为满足企业成本列支、财务核算及税务处理需要,支付费用来源于公司资金,违法利益所得亦由公司实际享有。综合全案情况,检察机关认为相关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单位属性,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不宜简单追究个人行政责任。同时,依法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税务机关,推动对涉案单位开展后续调查处理,确保违法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三、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人员依法审慎处理

对于在发票流转过程中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中间人员,检察机关重点审查其在整个违法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以及获利情况。经审查,该类人员主要起居间联系作用,未直接实施开票行为,在案证据亦无法证实其从中获取违法利益。相关人员未参与后续资金回流过程,也未实际使用涉案发票,其行为对违法结果的形成作用相对有限。检察机关认为,虽然相关行为具有违法性,但综合考虑其参与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过罚相当原则,如机械适用行政处罚规定,可能导致责任评价与行为危害程度明显失衡。最终依法决定不再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既体现对违法行为的客观评价,也确保处罚与责任相匹配。同时,办案人员对该类被不起诉人员开展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督促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加强检税协作,凝聚行刑衔接共识

涉税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专业性较强,既涉及刑事司法对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也涉及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和行政处罚裁量的判断。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协作,围绕违法主体认定、责任承担方式、处罚依据适用以及案件线索移送等问题开展会商研判,共同研究案件处理思路。会商过程中,检察机关立足案件审查情况,对案件事实和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税务机关结合发票管理和税务执法实践,对行政违法认定及处罚标准提出专业意见。通过充分沟通,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口径标准,凝聚办案共识,为后续精准提出检察意见、规范移送涉税线索奠定了基础。

纵观本案办理过程,检察机关坚持既防止“一不起诉就不处理”,也避免“一不起诉就处罚”,通过对不同主体分类审查、精准施策,实现了行政违法责任的精准认定和依法处理,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实现“程序衔接”“实质衔接”双落地。下一步,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与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移送、信息反馈和跟踪落实机制,推动形成责任明确、衔接顺畅、运行高效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格局,以高质效行政检察履职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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