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撬动行刑反向衔接
一案三环节勾勒监督路径
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是巩固刑事司法成果、确保法律责任追究全面覆盖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维护法治严肃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关键作用。近期,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的一起由行政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公安刑事侦查、我院决定不起诉后建议行政处罚、最终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件。该案完整呈现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全流程,亦揭示了实践运行中存在的堵点与难点,为总结现状、优化机制提供了宝贵的样本。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办理经过
我院办理的周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系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局”)在日常执法中发现相关线索,认为周某行为涉嫌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由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我院认为该案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我院行政检察部门及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审查程序,经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虽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2024年5月11日,我院向区市场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对周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于收到意见书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我院。
然而,区市场局未在指定期限内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于2024年6月11日复函,以“缺乏证据材料、无法联系被不起诉人、超出职权范围”等理由,请求我院协助指导或联合办案。对此,我院于2024年7月16日向该局制发《跟进监督函》,对其所提困难一一作出回应,并明确要求其在收到函后两个月内依法处理并回复结果。
在《检察意见书》送达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尽管我院行政检察部门多次开展沟通协调,区市场局仍以各种理由未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导致违法行为未能得到依法追究。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2025年9月28日,我院依法向区市场局制发《检察建议书》,明确指出其不依法履职行为的性质及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责令其限期处理并书面回复结果。检察建议的发出,有效推动了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
二、超越个案治理价值的办案效果和启示
本案清晰展现了检察机关在行刑反向衔接中“阶梯式”的监督路径。从初期《检察意见书》的提示,到中期《跟进监督函》的督促,最终到《检察建议书》明确不履职的法律后果,监督力度逐步升级,监督刚性不断增强。这种循序渐进式的监督模式,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审慎谦抑的态度,也彰显了其锲而不舍推动问题得以解决的监督韧劲。而其意义远不止于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监管督促,更在于对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产生的多重积极效应。
(一)有力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本案清晰地传递出“刑事不罚≠行政不究”的法治信号。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意见、跟进监督、最终提出检察建议的“阶梯式”监督,实质上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防止“不刑不罚”监管漏洞的过程。这种外部监督有助于倒逼行政机关审视自身执法流程,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发现、处理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水平,从而在更广范围内推动严格执法。
(二)生动诠释“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其目的绝非“零和博弈”,而是通过监督帮助行政机关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法治秩序。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并未简单苛责,而是在指出问题的同时,回应行政机关的合理关切,给予肯定和协调,体现了监督与支持的统一。这种良性互动,有助于消弭隔阂,增进理解,形成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合力。
(三)初步探索了“行政机关-检察院-行政机关”协同监督的路径。本案基本涵盖行政机关移送、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等行政检察全过程。这个过程客观上形成了一条对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行政“双重审查”和监督的链条。虽然实践中衔接环节仍需优化,但已展现出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围绕共同法治目标,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雏形,为构建更为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提供了实践参考。
(四)有效提升社会治理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对周某行为的处理,避免了因其行为未达刑事犯罪标准而“一放了之”,确保了法律责任追究的完整性。这不仅是对具体违法者的惩戒,更是对潜在类似行为的警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权益,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关切。通过个案监督推动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了更为能动、深入的作用,促进了社会治理从碎片化向系统化、精细化转变。
三、深化机制建设的思考
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是巩固刑事司法成果、确保法律责任追究全面覆盖的重要制度安排。从办案实践中不难发现,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顺畅运行仍面临一些挑战,如思想认识不统一、操作规范不明确、信息共享不畅通等。为持续深化这一机制,未来可着力于以下方面:
(一)强化共识凝聚,筑牢思想根基。通过联合培训、发布典型案例、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增进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共同理解,牢固树立“依法治理”与“依法处罚”并重的理念。
(二)健全规范体系,细化衔接流程。推动地方层面联合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案件移送标准、证据转换规则、办理时限、反馈要求等,使衔接工作有章可循、规范高效。建立常态化的疑难问题会商机制,及时解决实践中的分歧。
(三)赋能科技应用,提升协作效能。积极探索建设区域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网上移送、办理流程全程留痕、处理结果动态跟踪,通过技术手段打破数据壁垒,以科技手段提升监督的精准度和效率,推动衔接工作从“碎片化”到“系统化”转变。
(四)优化监督方式,增强制度刚性。检察机关应综合运用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构建“阶梯式”监督体系,对消极应对、逾期不处理的行为依法跟进监督,对无正当理由据不采纳监督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探索纳入法治政府考核或移送问责机制,确保监督意见“落地有声”。
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本案的实践表明,只要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秉持共同的法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作配合,就一定能够不断破解难题,优化机制,共同筑牢依法行政的防线,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大力量。